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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三)
(发布时间:2007-4-19 18:43:00 来自:模考网)

  1.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作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②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③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三个方面。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收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证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施工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六、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

  (1)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的时限承担责任。

  七、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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