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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二)
(发布时间:2007-4-19 18:43:00 来自:模考网)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2.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合同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附加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②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①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

  ②对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四、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五、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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