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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九章)(五)
(发布时间:2007-4-19 18:43:00 来自:模考网)

  1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报告时,对因[施工中遇到有文物价值的古迹所做的保护工作]提出的索赔,不应计入利润损失补偿。

  17.[能否有力地反驳索赔],是衡量工程师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

  18.[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进行日常现场检查]是工程师执行监理工作的基础。

  19.工程师通常可以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

  (1)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2)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3)事实依据不足;


  (4)合同依据不足;

  (5)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

  (6)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

  (7)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8)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9)损失计算夸大。

  20.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要做到[正确理解合同规定]、[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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