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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九章)(二)
(发布时间:2007-4-19 18:43:00 来自:模考网)

  二、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3.如果索赔事件发生时,现场施工非常紧张,工程师不希望立即处理索赔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工程师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但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否则他就失去了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力].

  4.工程师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应首先[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

  5.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6.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的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事态调查]、[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分析索赔理由][实际损失分析]、[证据资料分析].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递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后,工程师未对此索赔要求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已经成立].

  8.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9.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的索赔主要限于[施工质量缺陷]、  [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导致的业主损失。

  10.FIDIC施工合同内规定业主可以索赔的条款涉及的内容

  (1)拒收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2)承包人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缺陷补救工作;

  (3)拖期违约赔偿;

  (4)业主为承包人提供的电、气、水等应收款项;

  (5)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6)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7)未能补救缺陷;

  (8)承包人违约终止合同后的支付;

  (9)承包人办理保险未能获得补偿的部分。

  三、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1.如果工程师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失误或行使施工合同赋予的权力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2.工程师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包括

  (1)在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以后,工程师有权检查承包人的现场同期记录;

  (2)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可指令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解释,或进一步补充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在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给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的补偿量达不成一致时,工程师有权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

  (4)对合理的索赔要求,工程师有权将它纳人工程进度付款中,签发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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