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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六章)(七)
(发布时间:2007-4-19 18:43:00 来自:模考网)

  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在收到复工通知后[48小时内]应给予相应的答复。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9.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师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施工合同规范文本规定,提前竣工协议包括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用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12.符合顺延工期条件时,承包人可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程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l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13.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

  14.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

  十一、设计变更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2.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及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
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确定变更
价款的原则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
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
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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