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
13.按规定,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由[承包人]支付。
14.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其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15.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时,承包人可以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1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时,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施工过程中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检验]时的具体工作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 | 发包人应当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
| 发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双方共同清点 | ||
| 共同清点的主要内容:外观质量检查;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 ||
| 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 | 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材料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 |
| 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
| 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损失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 ||
|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
材料检验通过后不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 |
|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9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 ||
| 材料设备种类、规格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 ||
| 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
| 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 ||
| 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补齐,多于合同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 | ||
| 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并给承包人赔偿损失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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