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实行监理的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递交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5.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
8.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同时,[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确认为[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
10.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十五、工程保修
1.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2.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
3.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应[由双方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时间确定。
4.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工程 |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墙面的防渗漏 | 为5年 |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 |
为2年 |
5.按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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