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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四章)(三)
(发布时间:2007-4-19 18:43:00 来自:模考网)

  2.委托监理合同终止的标志是[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3.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从监理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到[被监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监理尾款之日]止。

  五、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和监理人义务的划分





外部关系协调
在更换委托人常驻工地代表时提前通知监理人
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要求做出书面决定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做好协助工作 将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权限及时书面通知被监理人
免费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资料
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协助服务





 
认真勤奋地工作
按合同约定派驻人员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完成工作后应归还
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不得参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不得泄露申明的秘密
负责工程施工中有关各方的协调管理

  2.委托人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的内容

委托人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
服务的内容 
信息服务 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物质服务 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
人员服务 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3.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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