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先交付材料后付款结算,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交付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采购方有权拒付贷款,这是材料采购方行使的[后履行抗辩权].
8.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9.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则[有时承担有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中完全一致的条件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12.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拒绝支付预付款,这是发包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13.《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十一、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依据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7.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9.债权人由债务人不当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权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 代位权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 撤销权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1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1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3.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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