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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案例复习要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十一)
(发布时间:2007-4-19 18:23:00 来自:模考网)

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每次均应作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后,批准顺延工期总天数。应当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总顺延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同意顺延天数之和。  
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5)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2)发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也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4.工程师处理索赔应遵循那些原则?  

答:(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工程师作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核心,必须公平地行事。以没有偏见的方式解释和履行合同,独立地作出判断,行使自己的权力。处理索赔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的角度出发作出判断或采取行动。使合同风险分配,干扰事件责任分担,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不损害工程整体效益和不违背工程总目标。  
2)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工程师应该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合同,在索赔的解决和处理过程中应贯穿合同精神。  
3)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按照合同的实际实施过程、干扰事件的实情、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和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  
(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必须及时地(有的合同规定具体的时间,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下达通知,指令,表示认可等。这有如下重要作用:  
1)可以减少承包人的索赔机会。因为如果工程师不能迅速及时地行事,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必须给与工期或费用的补偿。  
2)防止干扰事件影的扩大。若不及时行事会造成承包人停工处理指令,或承包人继续施工,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和损失。  
3)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迅速作出反应,认真研究密切注意干扰事件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另一方面可以掌握干扰事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分析、评价承包人的索赔做准备。  
4)不及时地解决索赔问题将会加深双方的不理解、不一致和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索赔问题,会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积极性受到影响,施工进度放慢,对工程师和发包人缺乏信任感;而发包人会抱怨承包人拖延工期,不积极履约。  
5)不及时行事会造成索赔解决的困难。单个索赔集中起来,索赔额积累起来,不仅给分析,评价带来困难,而且会带来新的问题,使解决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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