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方
1、 将“设计变更通知”及附件报建设单位
2、 建设会同监理、施工研究决定,各方签认,必要时设计提供进一步资料
3、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由施工单位实施
承包方
技术修改
1、 向监理方提交“工程变更单”
2、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方代表研究,各方同意后签署纪要,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提前14天书面报监理方
变更涉及结构主体及安全,报施工图原审查部门审批
1、 擅自变更承包人承担导致的发生的费用、发包方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合同价款的增减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2、 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和收益,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
1、 向监理方提出“工程变更单”
2、 总监与施工、设计、建设单位研究同意做出变更决定后,各方签认
3、 就工期与费用分别与建设、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
4、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由施工单位实施
3.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3.1.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单价和价格
l 直接套用
l 间接套用(通过换算)
l 部分套用
3.2. 协商单价和价格
4.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和解、调解、仲裁、上诉
5. 计量支付依据
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
6. 计量支付程序
6.1.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对已经监理方检查、确认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经过计量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6.2. 工程师接报告7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参加。若承包方不参加,监理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超过设计图纸要求的范围和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6.3. 工程师接报告7天内为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承包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被工程师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4. 工程师不按约定通知承包方,是承包方未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6.5. 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发包方据以支付工程价款。
7. FIDIC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任何时候,工程师可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进行变更。
内容包括:
7.1. 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它特性改变
7.2. 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改变
7.3. 工程的性质、标准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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