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入境机电产品
一、强制性认证制度: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方可出口。报检时必须出具“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
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制度: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民用产品,即检验检疫标为“L”的商品,除了必须获得上述强制认证外,同时获得“进口许可”。报检时提供。
三、旧机电(含翻新类):向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办进口检验。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书》和《免予装船前检验证书》(危机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和大型二手成套设备,必须提供)
项号 | 类 别 | 提供证件 |
1 | 属“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 机电进口证明 (注明旧机电)(商务部签发) |
但不属“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 ||
2 | 属“自动进口许可(旧)机电产品目录” | 机电进口证明 (1同上)(2同上) |
但不属“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 ||
3 | 属“地方、部门机电办签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 机电进口证明 (1同上)(地方机电办签发) |
但不属“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自动进口许可旧机电产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