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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资料(五)(三)
(发布时间:2007-3-13 20:34:00 来自:模考网)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相对人依法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3.P81、(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力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1)债权转让
(3)债务人转移义务
94.P82、5)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意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5.(3)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6.P84、担保形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保证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
97.P85、抵押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8.P86、(4)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1)质押: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即合同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折价拍卖、变卖。
(2)2)·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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