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北国饭店(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240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8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0元
点歌费 80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房、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0+12000000+2000000+4000000)×5%
=52000000×5%
=2600000元
按照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省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2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0+1800000)×20%
=5800000×20%
=116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760000(2600000+1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60000
[例2]东方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9月根据“营业收入”账户资料,当月实现营业收入1920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
(1)企业当月将其拥有的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00元。
(2)企业当月向有关媒体支付的广告播出费用为6400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企业实现的广告收入和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