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 把自己的工作视为惟一的或主要的职业;
⑦ 按照工龄长短、成绩大小或同时依据这两方面的条件,而不是按照上司的印象来决定一个人的升迁;
⑧ 管理者并不因其所履行的职务而具有任何特权,他们也不应占有生产资料;
⑨ 服从严格而统一的工作纪律和监督。
韦伯指出,纯粹科层制的、文牍式的管理,在精确性、稳固性、纪律性、严谨性和可信性上,以及在对一切对象的可计算性上,都可以达到技术上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说,科层制的管理按客观标准来看,在功能方面是严格合理的,它作为客观的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排除了一切人格化的因素,不带有任何个性化色彩,而仅仅奉行法律程序和公务原则。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是一种只追求技术效益,不受任何个性因素干扰的组织管理形式。
韦伯指出,在科层制内部,奉行的完全是形式合理的原则,即技术与效益的原则,严格排除任何技术以外的目的和价值。但这不是说,这种纯粹技术统治不为其他的某种利益和目的服务,实际上,高效率的行政管理总是服务于一定利益和目的的。
任何现代国家的管理形式都必然和不可避免的是科层制,这一点是韦伯一再坚持和强调的。在他看来,科层制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要想使科层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进一步发挥功能,又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科层化。
5. 法理权威(韦伯)
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上的,即任何一项法律都是以目的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为目标制定出来的,并努力加以贯彻,包括强迫使之得以实施。
韦伯认为,法理型的统治类型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是:
① 具有活力和自身规律性的管理系统,其中有着明确的责任权限;
② 实行职务等级制原则,并对各级机关建立牢固的监督制度;
③ 办事程序法规化、条例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订出,所有成员都应遵守;
④ 实行不顾情面、照章办事的原则;
⑤ 统治形式只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统治者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暂时拥有权力,服从者所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
韦伯指出,这种法理型统治可以采取各种极不相同的形式,科层制是其中最纯粹的形式。
6. 传统权威(韦伯)
在这种统治形式里,统治的维持是靠从古到今沿袭下来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他指出,这是一种宗法制统治形式。在这里,统治者或主人是由传统的世袭制度决定的,统治者具有终身的权力,并将这种权力不断传给自己的后代。这种统治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质,统治者作为统治者,并不表示他是“上司”,而是人格意义上的“主人”。构成统治机构中管理班子的人员不是被视为“官员”,而是被看作人格上带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差役”。被统治者不是作为同一社会组织中的“成员”,而是被视为统治者的“奴仆”,也就是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一种主子与臣民的关系。
从,整个传统性统治的组织情况来看,它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