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资料 —> 财经类 —>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串讲笔记第二章2
(发布时间:2007-1-31 16:32:00 来自:模考网)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见附表三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所有内容重点掌握,教材p139-140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收藏此页】【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