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