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行政诉讼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3、行政诉讼中:
无规定。
第一编 行政法小结
第一编行政法有7章,都不是孤立的,总是有一条线将他们串起来的。用四个字把他们串起来,就是“依法行政”。说起来很简单,但也要认真理解,即所有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法律的,换句话,行政机关有那些权利,法律已经规定清楚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接着说,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他有受到那些制约的,即行政权利也是要受到监督的(分内、外部),法律设定了监督机制的,如果税收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伤害,法律也会给他一个适当的救济渠道的,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如何监督,即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系统外部司法部门的监督,即行政诉讼法。
在税务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税收法律关系,大量的税务活动的实施和落实是由税务机关和当事人来完成的和展开的,税务机关和当事人的关系是按照什么方式来完成的,税务机关又如何行使的。税务机关有没有权利,有那些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你可以按照什么方式进行救济的,这个过程你一定要了解清楚的。在具体过程中你要了解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他有那些权利,税务机关拥有的并不是全是行政权,他也会制定一些规章呀、一些决定等等,你就会发现他也有一些立法权,他有一些从事抽象行为能力的权利,这些都是由行政法来规定的。
第四章 重要的知识点
1.行政许可从性质和功能角度的分类P40
2.行政许可的特征P41-42
3.《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P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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