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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2讲(二)
(发布时间:2006-9-26 17:49:00 来自:模考网)

【应用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D
【应用举例】税收法律主义的具体原则有(

A实质课税原则     B课税要素法定

C依法稽征收       D课税要素明确

答案:BCD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

适用原则

定义

备注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与效力低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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