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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大纲(二)
(发布时间:2006-6-23 9:43:00 来自:模考网)

  三、保险合同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的理解程度,测试考生对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程序,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知识的了解、熟悉与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合同概述

  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熟悉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和划分标准,如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熟悉、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保险责任和责行免除的关系;熟悉保险合同的形式,了解一般合同的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支付有关费用、履行通知和保密等附属义务。熟悉保险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了解索赔期限。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要件、效力和程序;重点掌握保险合同解除,包括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熟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于理配置的立法原则和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无效保险合同

  掌握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处理。无效保险合同包括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又包括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和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的人身保险合同。熟悉保险合同生效要件,了解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四、财产保险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业务体系管理论与实务的内容或技巧,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考试内容

  (一)财产保险概述

  熟悉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一是了解和掌握财产保险的定义,区分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同时了解国际保险市场保险业划分的惯例。二是了解和掌握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构成。掌握财产保险的特征,不仅体现在保险标的方面,而且体现在财产保险业务的独特性质方面。

  (二)团体火灾保险

  了解和熟悉团体火灾保险的含义、特点及其产生和发展过程。掌握团体火灾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区分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以及特约可保财产的内涵;熟悉财产保险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了解和掌握中国现行的团体火灾保险费率采用的分类级差费率制,即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熟悉和掌握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责任的范围。掌握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方法是采取分项计赔和比例赔偿的办法。熟悉和掌握团体火灾保险的险种;区分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异同;了解和熟悉财产保险的机器损坏保险和附加险。熟悉和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基本含义;掌握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赔偿期限的确定,利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保险赔款的计算;了解利润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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